第857章 报告文学和落日条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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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溥的奏疏呈上后,很受朱由检的重视。
因为他这段时间正在指点钱谦益制定论文格式,完善学术期刊。
对于要求格式,大明的士人是能接受的。因为科举所用的八股文,就是一种文体。
他们连八股都能写出花来,对于论文格式,当然能够接受。
朱由检仿照后世的论文,制定了题目、作者、摘要、关键词、目录、正文、参考文献和附录等规范。
并且为每一篇论文编号,按照时间和经史文哲等类别进行分类。确保每一篇论文都有据可查,能够在论文库中快速找出。
这些要求都不算什么,钱谦益很快就适应了。
让他不适的是,皇帝要求引用古人的话必须用原文,不能随意篡改。
引文还要加上引号,在参考文献中写明出处。
他对这种呆板的要求很不习惯,谏言道:
“一篇文章,到处都是引文,读着太零碎了。”
“而且有些古人的言语不适合在文章中直接引用,需要节略或修改。”
“臣以为意思相近即可,不用都标明出处。”
朱由检也觉得到处都是注释看着不连贯,但是不这样的话,有些人能学苏轼乱编。
所以他要求道:
“文学类诗文、例如《六国论》之类的论说文,可以不强制要求。”
“但是学术论文,必须严格遵守规范。”
“义理史学为何无法以史为鉴?就因为他们为了论证义理,剪裁甚至编造史料,得出的结论自然都是他们想象的,对现实毫无裨益。”
“先生推行实证史学,可不要忘记这个教训。”
钱谦益听到后悚然一惊,知道自己刚才只注重文章,忘记了实学目前的根基在史学。
如果不能打好根基,实学的“实”字就会成为笑话。
甚至连皇帝都会抛弃,扶持其他学问。
所以他当即赞同道:
“学术论文,确实不同于文学。”
“陛下将文学单列,可谓高明远见。”
对皇帝大加赞扬,附和皇帝的意见。
朱由检哈哈笑道:
“白居易创作诗文,每成篇,必令其家老妪读之,问解则录。”
“文学是要向大众传播的,自然应该平易,浅显易懂一点。”
“但是学术著作,是给深入研究的人看的,深奥一些也没关系。”
“学术论文和论说文体不同,不能等同而论。”
“当然,有能力的也可写论说文做正文,去掉引文等发表。”
“但是作为学术论文发表时,还是要按格式。”
钱谦益对论文的认识就是论说文,例如《过秦论》《封建论》等文章。他写的《恒产论》《生产论》也是如此,可谓文彩斐然。
所以他对皇帝的论文要求才感到不适,认为用这种办法,很难把文章流畅地写出来。
如今听皇帝这么说,他当即道:
“臣以为论说文可分为文学版和学术版。”
“擅长文学的可以先写文学版,再按学术论文规范,整理出学术版。”
“擅长学术的就写学术版,是否创作文学版任其自便。”
两种论文分开,朱由检点头赞许,又在思索之后说道:
“文学版可单独发表,也可以作为引言或节略,放在正文前面,吸引读者观看。”
“用同一个论文号,当作同一篇对待。”
确定了学术论文规范,并且和时人擅长的论说文体结合。
此后,擅长写文章的,在写论文时非常擅长写引言,对正文则痛苦不堪。
擅长写正文的,则对要求文采的引言,时常感到为难。
以至于甚至催生了论文编辑行业,专门帮助作者整理论文,书写正文或引言。
——
从论文又想到了调查报告,朱由检向钱谦益道:
“都察院的调查报告格式之所以推行不下去,就是因为有些御史习惯了写文章,对报告不知怎么写。”
“发表到报纸上面,更是可能没多少人观看。”
“所以这个调查报告,朕以为同样可以写个文学版,称之为报告文学。”
“擅长写文章的,可以先写报告文学。然后再整理为调查报告,作为正式报告呈上来。”
钱谦益听到后连声附和,认为这确实是个好办法。
甚至他还认为各种奏疏和朝廷公文的格式,同样可以这样规范。
各种公文都要有格式,不符合格式的文章,只能作为引言。
朱由检颔首赞许,又嘱咐他规范礼法条文的格式,对法案和政令同样要编号,规定实施期限:
“礼法和法律都是要一直施行的,有不合时宜的提交国会修改,无需规定期限。”
“但是一些临时的律令、条约、契约,都是针对一时的,要制定施行期限。”
“到期之后讨论是否延续,或者制定新法案。”
这是后世常见的落日条款,也被称为限时法。避免各种法案堆积下去,成为一座屎山。
放在大明更是可谓有必要,因为历代皇帝的诏令积累下来,不是专门研究的根本就不明白。
有些律令早已过时,需要废止、修改。
朱由检不希望这些无限堆积下去,规定这次整理后,所有的临时律令甚至法律,都要制定期限。
钱谦益听到皇帝和他商讨礼法委员会的事情,很是高兴地答应下来。又请示道:
“如果法案过期后没有及时制定新法案,却又有人违犯,那该如何宣判?”
朱由检道:
“无关紧要没有受害人的就算了,性质恶劣的就按判例法,参考以前的判例宣判。”
“同时让大理院申请,制定相关法案。”
又嘱咐道:
“这次重制礼乐后,新的法律、诏令,也应在六十年内至少整理一次,决定废止或添加哪些条款。”
“你和刘先生等人商议一下,在礼法中增加这条规定。”
“让所有的法律修改,都有礼法可依。”
最终,在经过多番商议后,《大明礼法公约》,又增加了条文:
无论诰令、制令、敕令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则、命令及使用其他任何名称者,凡与现行礼法不相矛盾的朝廷公文律令,皆有遵守之效力。
所有律令都应注明实施期限,到期前决定是否延续或修改。
所有律令应在六十年内至少整理一次,对不合时宜的条款废止或修改。
律令颁布需由皇帝认可,大明皇帝在认为律令违背礼法时,可以拒绝颁布。
当法律条文和法规法案不合时宜时,大明皇帝可颁布诏令暂时中止其实施。但是中止期限不应超过一年,国会应在一年内决议是否修改。(本章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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